(2017)鲁149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史力均、马海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力均,马海波,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872号申请人:史力均,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马海波,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苏敏,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鲁1491财保1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海波、苏敏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