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李际朋、孙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李际朋,孙玉凤,李际峰,刘玉勤,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91民初1465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王鹏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男,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李际朋,男,汉族。被告:孙玉凤,女,汉族。被告:李际峰,男,汉族。被告:刘玉勤,女,汉族。被告: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际朋,总经理。被告: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际峰,总经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东营分行”)诉被告李际朋、孙玉凤、李际峰、刘玉勤、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银行东营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际朋、孙玉凤、李际峰、刘玉勤、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银行东营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89009.05元、罚息1061.92元,共计2690070.97元(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要求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要求被告李际朋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孙玉凤、李际峰、刘玉勤、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际朋签订《个人联保授信申请及声明文本》、《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李际朋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向原告借款260万元,被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被告孙玉凤、李际峰、刘玉勤、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依约向被告李际朋发放借款26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今被告李际朋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被告李际朋、孙玉凤、李际峰、刘玉勤、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李际朋、李际峰作为联保体成员签订编号为“青岛银(东分)个联授声明字(2016)第0013号”《个人联保授信申请及声明文本》,约定:李际朋、李际峰同意形成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的联保体,向原告共同申请用于联保体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额度,并且由全体联保体成员对单个联保体成员的贷款承担共同连带担保责任;联保体每一成员及配偶均遵守联保体的承诺;每个成员最高可使用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60万元,额度期限为5年;成员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成员业务生产经营周期与资金周转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6个月,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李际朋、李际峰在授信申请及声明文本上签名捺印。同日,李际朋、李际峰(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编号为“青岛银(东分)个联授字(2016)第0013号”《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约定: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授信使用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520万元,授信使用期限为60个月,自2016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2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6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2日。孙玉凤、刘玉勤向原告出具《联保体成员配偶声明》,愿与配偶共同对《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范围包括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若债务不能清偿,同意强制执行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及其个人名下财产。同日,原告与被告李际朋签订编号为“青岛银(东分)个额借字(2016)第0013-1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60万元,合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5%,具体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以借款凭证为准,本合同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不变;贷款人对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逾期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对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本金与利息不同的偿还期,每6个月还息一次,贷款到期偿还本金;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60;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贷款人有权选择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2016年8月12日,被告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编号为“青岛银(东分)个授保字(2016)第0013-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是指原告与主合同债务人李际朋签订的“青岛银(东分)个额借字(2016)第0013-1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26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上述合同签订后,2016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李际朋发放贷款260万元,并出具借款凭证,借款年利率为7.8375%,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8月12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申请,于2016年8月19日将贷款年利率下调为4.35%。贷款发放后,被告李际朋于2017年2月2日归还利息92.36元,2017年3月21日归还利息0.04元。至2017年7月3日本案庭审之日,被告再无其他还款,尚欠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89009.05元及复利1061.92元(截至2017年5月17日)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联保授信申请及声明文本》、《联保体成员配偶声明》、《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被告还款流水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涉案《个人联保授信申请及声明文本》、《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李际朋发放贷款260万元,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李际朋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被告李际朋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原告主张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应分别以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即4.35%上浮50%)计算,具体按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李际峰应根据《个人联保授信申请及声明文本》,被告孙玉凤、刘玉勤应依据《联保体成员配偶声明》,被告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际朋、孙玉凤、李际峰、刘玉勤、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际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60万元、截至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89009.05元、复利1061.92元以及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含复利,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孙玉凤、李际峰、刘玉勤、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1元,减半收取14160.5元,由被告李际朋、孙玉凤、李际峰、刘玉勤、东营市誉宝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昆泽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