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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鄢圣威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圣威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圣威,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大学文化,鄂州市华仁康复医院医师,租住鄂州市(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圣威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圣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鄢圣威在鄂州市汇贤路金阳光美食餐馆门前,捡到一张黑色银行信用卡,随后在鄂州市桂花名居小区旁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使用该卡支取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鄢圣威退赔持卡人郭某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鄢圣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领条、涉案照片;被害人郭某的陈述;银行监控视频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圣威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圣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鄢圣威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鄢圣威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圣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协中审判员  姜 斌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