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小伟与赵金鹏、赵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伟,赵金鹏,赵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180号原告:杨小伟,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组人,农民。被告:赵金鹏,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号人,农民。被告:赵兵兵,男,1946年10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号人,农民。系赵金鹏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伟与被告赵金鹏、赵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