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春香与被执行人王天明、王礼权、贾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香,王礼权,王天明,贾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春香。被执行人:王礼权。被执行人:王天明。被执行人:贾贝。申请执行人罗春香与被执行人王天明、王礼权、贾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春香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天明、王礼权、贾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天明、王礼权、贾贝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7000元及利息13186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1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律师服务费10000元、执行费60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王天明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花湖大道31-20号、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31-a-1201号共两处房屋及被执行人贾贝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41号7号楼2406室房屋均进行了轮候查封,并将案件执行情况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以及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告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处置,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冷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