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孔玮与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07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法定代表人:陶杏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路东段行政服务大厅三楼。负责人:商凤祥,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判长 韩秋萍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栾翠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