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631号被拘留人孙东,性别男,出生1979年10月,住址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华兴与被执行人孙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东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特16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孙东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07月10日起至2017年0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