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店支行与张浪平、冯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店支行,张浪平,冯志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570号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49311W),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南路29号。负责人:俞建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成,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浪平,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冯志龙,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店支行与被告张��平、冯志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店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