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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安市君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安市君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祥,该公司经济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安市君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雷鸣,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龙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安市君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冀龙运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年5月20日,当事人双方签订《有线电视、电话宽带暗管配线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君诚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君诚建筑公司不仅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工,而且不按合同约定的材料施工。2015年9月23日,冀龙运房地产公司向君诚建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君诚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24小时内复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君诚建筑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并诉至一审法院。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冀龙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并提出反诉。原审在已查明君诚建筑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材料施工的情况下,既不同意对该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又不判决君诚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冀龙运房地产公司与君诚建筑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了工程合同,君诚建筑公司进行了施工,冀龙运房地产公司给付了君诚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现冀龙运房地产公司主张君诚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没有按照工程合同的附件《工程使用材料标准清单》约定的标准使用施工材料,且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是诉争工程已由冀龙运房地产公司投入使用,且冀龙运房地产公司与君诚建筑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就诉争工程签订了《工程项目结算书》,对该工程的总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冀龙运房地产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