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昌灼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786号原告:陈昌灼,男,201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廖生营、陈林,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医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彬,院长。委托代理人:向传金,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昌灼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昌灼负担。审 判 长 陈 捷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人民陪审员 钟宙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夏羿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