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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红胜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胜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3刑初2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胜,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出生地吉林省安图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人王红胜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白河林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刑诉字(2017)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胜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增民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旭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红胜为准备烧柴,携带橘红色油锯(西德250型),进入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102林班11小班内,砍伐林木8棵(根径为26厘米至34厘米),其中椴树1棵、柞树7棵,后用耕牛将5根原条拽到附近的耕地里截成木轱辘,另外3根原条拽到树林中的道上。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立木材积为2.6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8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417.80元。案发后,盗伐的林木已被白河森林公安局扣押并返还给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被告人王红胜系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胜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红胜常住人口数据详细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木材去向说明、林木材检验记录、原木轱辘检验记录、木材划价表、物证油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红胜所有的橘红色(西德250型)油锯,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红胜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红胜所有的橘红色(西德250型)油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增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锡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