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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刘会恩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刘会恩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741号原告:李国强。被告:刘会恩。本院于2017年5月02日受理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刘会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诉状中,经本院按诉状所载地址邮寄有关诉讼材料,邮递员因联系不上被告,退回。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缴纳公告费通知,原告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准确,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