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东中海龙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凌扬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海龙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凌扬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429号原告广东中海龙盾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组织机构代码304169032。法定代表人范悦登。委托代理人罗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子毅,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凌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1栋1016(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0459Y。法定代表人付学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其在七日之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殷耀华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