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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夏云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夏云长,周海萍,洪军,王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刘晓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夏云长,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周海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洪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王笑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夏云长、周海萍、洪军、王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71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云长、周海萍、洪军、王笑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云长、周海萍、洪军、王笑蓉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乃  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阮宏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