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小华、汪培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小华,汪培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960号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明娟、祁加彥,系公司员工。被告:姚小华,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汪培娟,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小华、汪培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婵娟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