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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庆刚、冠县今民天鸭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刚,冠县今民天鸭业有限公司,郭永政,张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930号申请人王庆刚,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冠县今民天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张里村村东。法定代表人郭永政,经理。被执行人郭永政,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张培刚,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执行王庆刚申请执行冠县今民天鸭业有限公司、郭永政、张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5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向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