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包云昌、黎庆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包云昌,黎庆生,广州市巨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4号第5-6层。法定代表人:杜慕群,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包云昌,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黎庆生,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巨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197、199号首层后座。法定代表人:包云昌。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云昌、黎庆生、广州市巨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66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包云昌、黎庆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