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53连云港世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赣榆县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世翔实业有限公司,赣榆县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世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北路(客运北站西)。法定代表人宋世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赣榆县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法定代表人张洪席,该村委会主任。连云港世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赣榆县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连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世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赣榆县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恢53号,执行依据:(2010)连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