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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建民、林焕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林焕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执行人:林焕记,男,36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林焕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林焕记支付执行申请书王建民劳动报酬10765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07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焕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