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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白民朝与王义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民朝,王义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3民初5938号原告白民朝。委托代理人范明京,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义兰。原告白民朝与被告王义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民朝及委托代理人范明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义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白民朝诉称,2016年3月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白民朝承包被告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李孙洼村建厂房等工程,随后原告带领20余名工人完成了砌墙、抹灰等工作。从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2日,原告分别完成了万庄镇李孙洼村建厂房等工程。原告白民朝在与被告王义兰结账时,被告于2016年7月3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近期付款。但至起诉时,被告未依约给付工程款,原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义兰给付原告白民朝工程欠款人民币365888元。被告王义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原告白民朝与被告王义兰口头约定,由原告白民朝承包被告王义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李孙洼村建厂房部分工程,后原告完成约定工程。被告王义兰于2016年7月31日给原告出具欠款明细,明确欠款金额为承包费125678、粮油费23020、零工大工工时费每天220元共计587天,共计129140元;零工小工工时费每天150元,共计587天,合计88050元;所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65888元。以上事实有被告王义兰出具的欠款明细一份及原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由原告白民朝承建被告王义兰发包的工程项目,现原告已实际施工完毕,被告理应支付工程款。被告违约未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其给付欠付的工程款365888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义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民朝工程款人民币365888元。案件受理费6780元,由被告王义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王新宇审 判 员  张晓芳人民陪审员  石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