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方云、张君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谢方云,张君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730号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650号碧湖山庄玉桂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7207062W。法定代表人:毛军波被告:谢方云,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张君飞,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方云、张君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