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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斌与林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林大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364号原告:陈斌,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林大友,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斌与被告林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借条约定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20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后,被告未予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大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斌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林大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