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民终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邓秀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邓秀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民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张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少鹏,该村委会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秀坤,女,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邓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7)辽081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少鹏、被上诉人邓秀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7月14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1999年至2001年被上诉人在开办玻璃厂工作期间补发工资《支付凭证》一份,金额人民币12500元,该凭证并未实际支付,所以,当日上诉人又给被上诉人出具人民币12500元收据,实为欠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持欠条追索工资的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而被上诉人起诉时间是2017年2月20日。因此,被上诉人无胜诉权,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答辨称:欠我的钱是工资款,应该给我。在这期间我要过多次,仅给了我2000元,还剩10500元,也没说过不给我,说等有钱再给。所以,我认为此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希望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向一审起诉请求:2003年7月,原老边村欠原告工资款12500元(已给付2000元),尚欠10500元,至今未能给付。经原告多次向村委会索要,但历届村长均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欠款10500元及利息327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邓秀坤原系被告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开办的玻璃厂的会计,1999年至2001年,被告未全额向原告支付工资。2003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支出凭证及专用收款收据各一份。其中支出凭证中主要载明“付1999-2001年补发老边玻璃厂记账工资每年工资标准5000元,人民币12500元”等内容,该支出凭证加盖了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上述欠款,被告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向原告邓秀坤支付了2000元,尚欠10500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了收款收据、支出凭证佐证,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约支付工资,应从其向原告出具支出凭证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的利息,原告所主张的利息3276元不超过该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支出凭证并未对所欠工资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被告出具支出凭证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邓秀坤劳动报酬10500元及利息327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欠条之日并不是被上诉人权利受侵犯之时,由于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双方事先也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因此被上诉人依法可以随时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起诉至法院之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由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耿丽审判员  杨健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