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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刘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刘风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491号原告:陈建平,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刘风华,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陈建平诉被告刘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建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