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4号滕树林与滕建礼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树林,滕建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4号申请执行人:滕树林,男。被执行人:滕建礼,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湘122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滕树林与被执行人滕建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滕建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