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金华与被执行人黄东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华,黄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华,女,1977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东,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华与被执行人黄东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郭金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下:终结(2017)豫1725执1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