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和兴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和兴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858号原告乌审旗和兴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彪,系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西环路东。被告朱江,男,1985年02月15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和兴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和兴园物业服务责任公司于2017年0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和兴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审旗和兴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乌审旗和兴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