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宗严与吴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宗严,吴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谢宗严,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吴嵘,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谢宗严与被执行人吴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宗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宗严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27元。但被执行人吴嵘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劵、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吴嵘无银行存款、股份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谢宗严。申请执行人谢宗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吴嵘的工资账户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涛审判员 石谦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