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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曾玉彬、袁秋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曾玉彬,袁秋艳,舒宗伟,张世明,毛丽琼,林黎明,廖家靖,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07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兴旺,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曾玉彬,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袁秋艳,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舒宗伟,男,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世明,女,汉族,1951年6月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毛丽琼,女,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林黎明,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廖家靖,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工业开发区(致和镇东三环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曾玉彬。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曾玉彬、袁秋艳、舒宗伟、张世明、毛丽琼、林黎明、廖家靖、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蔚、刘祚久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撤回对被告曾玉彬、袁秋艳、舒宗伟、张世明、毛丽琼、林黎明、廖家靖、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玉彬、袁秋艳、舒宗伟、张世明、毛丽琼、林黎明、廖家靖、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曾玉彬、袁秋艳、舒宗伟、张世明、毛丽琼、林黎明、廖家靖、成都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636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程 洁人民陪审员 李 蔚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舒清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