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3民初2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聊城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聊城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456号之一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法定代表人:钱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茅慧龙,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柳泉花园1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凤芝。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诉讼费5077元,由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耀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建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