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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社区服务中心与赵良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社区服务中心,赵良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430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0777300264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招远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寒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己,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彭莉,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良彬,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社区服务中心与被告赵良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社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社区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