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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元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元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特52号申请人:秦元珍,女,193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楚琼,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秦元珍要求宣告陆晓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陆晓义,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秦元珍与被申请人陆晓义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陆晓义于2010年离家外出未归,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达七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陆晓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陆晓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陆晓义外出未归,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陆晓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万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鹏书 记 员 樊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