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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天景与袁书敏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景,袁书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427号原告:赵天景,女,1998年7月21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袁书敏,女,汉族,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景与被告袁书敏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天景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书敏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天景负担。审判员  赵应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 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