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天景与袁书敏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景,袁书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427号原告:赵天景,女,1998年7月21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袁书敏,女,汉族,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景与被告袁书敏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天景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书敏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天景负担。审判员 赵应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 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