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石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石彦辉,石代强,石保明,张海坡,张力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912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种永记,行长被申请人:石彦辉,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石代强,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石保明,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张海坡,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张力坤,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诉石彦辉、石代强、石保明、张海坡、张力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彦辉、石代强、石保明、张海坡、张力坤的工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彦辉、石代强、石保明、张海坡、张力坤的工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数额、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