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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文华、楼俊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华,楼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金文华,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俊豪,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楼俊豪的银行存款625020元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