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仁甲与李满英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甲,李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仁甲,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满英,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仁甲与被执行人李满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仁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