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欧良伟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941号罪犯欧良伟,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汕中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良伟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民事赔偿10108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高法刑执字第20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梅中法刑执字第27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良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欧良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良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