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沈军与李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军,李晓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军,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代阳光健康管理集团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鹏,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务,住址同单位。上诉人沈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晓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3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沈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屠 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