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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曲振宣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振宣,潘治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振宣,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东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治成,曾用名潘治根,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振宣、潘治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7)辽068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振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潘治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曲振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振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曲振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振宣撤回上诉。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泰昆审判员  王旭耀审判员  王连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丹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