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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学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学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75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学东,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州市仓山区。2002年9月2日因犯绑架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5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学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学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了原审被告人郑学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郑学东经与买毒人郑某事先电话联系,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村道众意超市附近,将1小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2、2016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郑学东经与买毒人郑某事先电话联系,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村道众意超市附近欲与郑某交易冰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从被告人郑学东处查扣到净重0.7克的1小袋交易毒品,经抽样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学东的供述、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提取笔录、毒品和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手机通话清单、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郑学东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学东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学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判决:一、被告人郑学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郑学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牌白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郑学东上诉称,其被抓获当天没有贩毒,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郑学东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郑学东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定案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学东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两次予以贩卖,第二次贩卖时被当场查扣到甲基苯丙胺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郑学东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学东上诉称其被抓获当天没有贩毒的上诉理由与经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郑学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作出的处刑意见并无不妥,因此郑学东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樑审 判 员  傅立新审 判 员  高怀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颖书 记 员  郑超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