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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国进、于定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国进,于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财保11号申请人:舒国进,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进贤县。被申请人:于定强,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进贤县。2017年6月18日,申请人舒国进之妻陈银香因交通事故身亡,此次事故中驾驶赣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赣F×××××号自卸半挂车司机于定强经交警大队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现申请人舒国进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定强驾驶赣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赣F×××××号自卸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邹钦以其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38号新都名苑5号楼房屋一套为申请人舒国进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国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于定强驾驶的赣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赣F×××××号自卸半挂车;二、查封担保人邹钦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38号新都名苑5号楼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仲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