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楠与被执行人薛耀林、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楠,薛耀林,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楠,男,33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薛耀林,男,61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王秀兰,女,59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董一华与被执行人薛耀林、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薛耀林、王秀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二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2017年5月18日我院对二被执行人开办的万荣县三凤高级中学的固定资产予以查封,但因万荣县三凤高级中学及薛耀林、王秀兰系列案涉及人员多、标的大,相关资产无产权证明,土地系租赁等问题,暂无法进行处置。二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2017年6月18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耀林司法拘留十五日,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二被执行人均已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