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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保忠与曲阜昶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忠,曲阜昶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3057号原告:高保忠,男,汉族,1954年10月2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伟,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阜昶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忠诉被告曲阜昶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保忠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高保忠负担。审判员  郭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