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孙勇、蒋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孙勇,蒋美娟,周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6164号原告:刘志勇,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勇,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美娟,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国华,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志勇诉被告孙勇、蒋美娟、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