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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徐州矿山设备厂退休职工,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孙某(系刘某某之夫),1986年1月2日生,汉族。汪某某与刘某某、孙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苏0302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汪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递交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刘某某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