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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海丽、徐利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丽,徐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308号申请执行人叶海丽,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徐利波,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叶海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月日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利波在(2017)浙1102执330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利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