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范小燕与陈继忠、铜陵忠信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燕,陈继忠,铜陵忠信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82号原告:范小燕,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忠,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忠信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园林新村162栋2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1776152E。法定代表人:陈继忠。原告范小燕诉被告陈继忠、被告铜陵忠信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范小燕于2017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陈继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9977元,减半收取4988.50元,由原告范小燕负担。审 判 长 陈非凡审 判 员 程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