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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兵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武装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武装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418号原告王兵,曾用名王红兵,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王成,太康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支农路,法定代表人周士新,该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东,太康县人民武装部后勤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武装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兵负担。审判员  郭良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