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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段凤云、王会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凤云,王会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99号申请人:段凤云,女,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会宣,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开发区。原告段凤云与被告王会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段凤云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会宣名下坐落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龙燕金润嘉园龙翔苑5号楼03室(产权证号为1726**)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凤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会宣坐落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龙燕金润嘉园龙翔苑5号楼03室(产权证号为1726**)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振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聪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791民初1399号关于原告段凤云与被告王会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7)鲁179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王会宣坐落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龙燕金润嘉园龙翔苑5号楼03室(产权证号为1726**)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附:(2017)鲁179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