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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志祥与被告池贵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祥,池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43号原告:吕志祥,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宏,黑龙江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贵明,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祥与被告池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志祥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吕志祥负担。审 判 员 姜广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范欢欢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百度“”